|
关于下达非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扶持
贫困户发展种养业项目贷款的通知
各有关市(地)、县(市)扶贫开发办、农村信用联社:
为了全面贯彻落实《黑龙江省农村扶贫开发纲要(2001-2010年)》,根据
2002年6月21日省政府扶贫开发领导小组会议要求,利用农村信贷资金开展扶贫小额信贷,并结合财政扶贫资金扶持非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重点村贫困户发展种养业,实现贫困户自我发展、自我解困的目标。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扶持范围和对象。在今年省政府扶贫开发领导小组确定实施的非重点县重点村的范围内,经村民代表大会或村民大会推荐选举的贫困户为扶持对象。
二、扶持标准和形式。每一个贫困户扶持信贷资金2000元,由农户申请,农村信用社根据实际确定,贷款期限2年,利率7.434%按年结息;扶贫和财政部门安排无偿财政扶贫资金1000元(资金计划已下达,见黑政扶组办字[2002]37号、黑财(指)农字[2002]123号文件),扶持贫困户发展种养业。
三、实施办法。(1)由县农村信用社按贷款条件,在规定的贫困户范围内选择扶持对象,确定贷款额度。(2)由县(市)扶贫开发办协助农村信用社发放贷款,办理贷款手续。(3)县(市)扶贫办和财政局安排财政扶贫资金结合使用,并签订财政扶贫资金项目使用合同,进行备案。(4)财政扶贫资金要进入扶贫专户,信用社贷款以现金形式发放到农户手中,项目统一实施,所引进的品种、牲畜由政府或集体集中采购。
四、实施项目的确定。按照“政府引导,群众自主”的原则,在村级规划的基础上确定实施项目,为了能够形成产业优势,便于政府服务,每个重点村实施的项目要相对集中,要突出主导产业和有龙头企业牵动的项目,保证有市场、有效益。
五、组织领导。此项工作在省扶贫开发领导小组的领导下,由省扶贫开发办和省信用合作协会共同组织实施。有关县(市)人民政府组织扶贫办和农村信用社具体落实。
省政府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
省信用合作协会
二OO二年九月十一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