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绪论

  在"绪论"中,我们首先要交待一下本项研究的重要性及所要达到的基本目标。在这些"例行公事"之外,我们还要完成两项重要的"清道夫工作",即界定NGO概念,说明经验资料的来源。
  在中国大陆,NGO是一个难以捉摸的概念,如果不预先界定清楚,将使整个研究工作陷入混乱。考虑到经验资料对于实证研究的极端重要性,以及本项研究完全依赖第一手资料这一敏感事实,有必要对获取这些资料的方法程序给予说明。这两项工作的完成将为后绪工作奠定良好的基础。

  一、 本项研究的重要性

  本项研究的重要性体现在现实和理论两个方面,而且其现实意义也许比理论价值更为突出。本项研究同时涉及到"贫困"、"NGO"、"NGO扶贫"三个重大的现实社会问题。这一点在研究题目中得到了集中体现。这些现实问题出现在"转型"完成之后它们还将继续存在。本项研究的主要动机就是加深这些现实问题的理解,并尝试寻求解决问题的途径。
  尽管问题非常重要,但是眼下还没有一个能够描述和平共处解释NGO扶贫行为的成熟理论工具。关于NGO扶贫行为有质量的研究成果为数不多。现有的一些经验研究通常停留在收集资料的阶段,很少能将调查结果进一步归纳、概括为理论命题,更不用说不得展出一个理论体系。有关NGO的研究成果似乎可以借鉴,但是只要研究一下这些文献就可以发现,它们不是与扶贫没有直接关系,就是对于"宏大"、"抽象"。像"市民社会理论"和"第三部门理论"之类的"大理论",缺乏可操作性,不能处理复杂的经验资料,即不能精确地描述NGO的现实行为,也不能对经验事实做出合理的解释。

  二、 目标

  有鉴于此,我们为本项研究确立了"双重目标"。在理论上, 我们要从现实出发,运用归纳方法从经验资料中抽象出一个理论框架,对特定的经验现象做出有效的描述、解释和预测。实际上,我们要建立一种默顿所倡导的"中层理论",它与经验层面和抽象都有较密切的联系,能够系统地解释某个有限的社会领域或社会层次中的现象。确切地说,需要建立一套概念和命题以及把概念和命题组织起来的逻辑结构,凭借它们我们可以描述并解释NGO的扶贫行为。当然,研究不能仅仅停留在学术层面,还要满足我们的现实关怀。为了"经世致用",研究还要"干预"现实。我们将在描述和解释NGO扶贫行为的基础上,总结NGO扶贫的经验的教训,分析相关公共政策的利弊得失,并据此提出相应的政策建议和行动指南。
  值得一提的是本项研究"得天独厚"的地方。在中国大陆,扶贫是NGO最活跃的领域。与其他领域相比,参与扶贫的NGO数量最多、类型最丰富、贡献和影响也最大。可以说,凡是较有影响的NGO几乎都参与了扶贫活动,而且它们最有影响的活动几乎都与扶贫有关。这意味着,扶贫领域中的NGO很好反映了中国大陆NGO的全貌。透过扶贫领域中的NGO,可以看到中国大陆NGO的整体状况,理解了扶贫领域中的NGO,也就理解了中国大陆的NGO。

  三、 NGO的界定

  研究要有明确的对象。本项研究的题目为"NGO扶贫行为研究"。从表面上看,研究对象似乎非常清楚,那就是"参与中国扶贫的NGO"。但是,在中国大陆,NGO的定义本身就是一个争议不休的问题。因此,明确研究对象的前提是明确NGO的定义。
  目前,最流行的NGO定义是约翰.霍普金斯大学的塞拉蒙教授提出的。他强调NGO的正规性("有根据国家法律注册的合法身份")、独立性("既不是政府机构的一部分,也不是由政府官员主导的董事会领导")、非营利性("不是为其拥有者积累利润")、自治性("有不受外部控制的内部管理程序")、志愿性("无论是实际开展活动中,还是在管理组织的事务中均有显著程度的志愿参与")和公益性("服务于某些公共目的和为公众奉献")。
  在中国大陆,就"正规性"、"非营利性"以及某种程度的"志愿性"和"公益性"而言,与塞拉蒙意义的NGO最为接近的法律实体是"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和"事业单位"。但是,中国大陆的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和事业单位与这种意义的NGO的最大区别在于它们缺乏"独立性"和"自治性"。现行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所确立的"双重管理体制",赋予业务主管部门无所不包的巨大权力,把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置于政府部门的直接控制之下,从而在原是上剥夺了它们的"独立性"和"自治性"。而事业单位就是由国家举办的,当然更谈不上什么"独立性"和"自治性"。
  关注中国大陆的观察者都知道,许多社团法人都在明目张胆地积极从事营利活动,百一些企业法人却在从事真正意义上的非营利的公益活动。例如,星星雨一直注册为企业法人,国际小母牛项目组织在发展的初期也不得不注册为企业法人。这些以企业法人身份存在的正式组织,不但具有充分的"独立性"和"自治性",了非常符合"非营利性"和"志愿性"和"公益性"的要求。从它们的所作所为来看,它们比许多"社团法人"更具有NGO精神。
  当然,还有许多未经注册的合法的或非法的社会组织,它们也在不同程度上满足"独立性"、"自治性"、"非营利性"、"志愿性"和"公益性",但由于不满足"正规性"要求,被我们排除在讨论范围之外。
  综上所述,完全符合西文标准的NGO在中国大陆是不存在的。但是,在中国大陆又确实存在一些"实质上"既不同于政府,又不同于企业的社会组织,它们是依法注册的正式组织,从事非营利性活动,满足志愿性和公益性要求,具有不同程度的独立性和自治性。我把这类组织称之为"中国的非政府组织"(C-NGO),简称"非政府组织"(NGO)。
  按照这一定义,只要是正式的、非营利的、参与扶贫的社会组织就都是我们的研究对象。它们可以是在海外注册的,也可以是在国内注册的;可以独立于政府的,也可以是受制于政府的;可以是社团法人,也可以是企业法人。总之,我们确定研究对象的原则是"重实质,不重形式"、"重行为,不重身份"。这一原则同时兼顾了中国的现实状况和国际惯例。

  四、 经验资料的获取

  本项研究将采用实证研究方法。这不是必思索就可以作出的方法论选择。
  实证研究方法主张,把"研究对象"看作是独立于研究者的客观实在;对研究对象的"描述"必须基于对它的观察或实地调查;"解释"的对象不是别的,正是观察或调查的结果 ,即经验资料;为"解释"而定制的"分析框架"是否有效,关键是看它能否对经验资料提供令人信服的说明,即能不能在各个经验变量之间建立起因果关系,能不能把那些关于经验事实的陈述或命题组织成为一个自治的逻辑体系。
  经验资料在实证研究中占据极为重要的位置。它既是研究的起点,又是研究的归宿。一般说来,获取经验资料的途径无非两条,一是研究者自己亲自调查,二是利用别人的调查结果。前者既所谓有"第一手资料",后者为"第二手资料"。目前,有关NGO扶贫行为的研究积累极为匮乏,几乎没有可以利用的第二手资料。这种令人沮丧的现实意味着本项研究只能依靠第一手资料。实际上,我们所使用的全部经验资料也正是来自课题组的实地调查。鉴于第一手资料的本项研究中的特殊重要性,在此有必要对其获取方法过程给予说明。
  我们首先排除了通过"普查"和"抽样调查"获取第一手资料的可能性。这不仅仅是上于资金和时间有限,更主要的是因为无法得到一个合格的样本框。要知道,在中国,就没有一个机构能够提供一份完整的经过正式注册的NGO的名单,而且也没有人能够提供参与扶贫NGO的完整名单。海外NGO根本就没人统计,以企业身份存在的NGO消失在统计视野之外,从正式社团的名称和宗旨也无法判断其是否参与扶贫,实际上许多看上去与扶贫毫无关系的社团也在积极参与扶贫活动。其实,如何建立一个有效的样本框本身就是一个严肃的研究课题,而且是一个很大的研究课题。
  有鉴于此,我们决定通过"典型调查"获取第一手资料。首先要确定调查对象的"备选名单"。为此我们收集了有关国际会议的参与机构名单,邀请业内人士和专家学者进行推荐,并参与了民政部门公开发表的统计资料。我们相信经过这些努力,我们的备选名单基本上可以覆盖那些在中国扶贫领域中比较"有影响的"或"具有一定知名度的"NGO。然后,采用"专家意见法"从备选名单中挑选调查对象。为了尽可能提高样本的"代表性",在挑选过程中,我们综合考虑了调查对象的北京、规模、活动地域、服务对象和机构所在地。


  确定了调查对象之后,紧接着要确定具体的调查方法。我们选择的调查方法属于不太严格的"结构式访谈"。
  我们根据课题的需要设计了详细的访谈提纲。对所有的访谈以象都按照相同的次序的方式提出相同的问题。我们没有要求调查对象提供精确的定量资料,而是满足于获得完整的定性资料。之所以"不重视"定资料,一是因为可靠的数据难于获得,二是因为即使得到了可靠的数据,也无法根据极为有限的样本数量对总体进行推断。但是,这并不意味着定量分析是不可能的,因为"结构式访谈"的优越之处就在于使我们有可能根据定性资料进行定分析,而实际上我们也正是这么做的。
  考虑到我们的调查员拥有很高的专业素质,我们没有要求他人严格按照统一的格式编写报告,唯一的"刚性要求"就是报告必须覆盖访谈提纲中列举的所有问题。这20篇调查报告汇编就是本书的姐妹篇--《NGO扶贫行为调查报告》。

其它内容:

第一章 绪论
第二章 概念
第三章 对应分析
第四章 对应分析结果的因果解释
第五章 比较研究
第六章 现实、理想与行动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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