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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章中国信贷扶贫政策及其实践评述
徐鲜梅
一、前言
贫困,一方面是经济、社会和文化落后的总称,是由低收入的造成的基本物质、基本服务相对或绝对缺乏以及无发展机会和手段的一种状况;另一方面,贫困则是划分其标准多元化动态性所决定的我层次的变动概念。它既是一种经济现象,同时也是一种社会文化现象;贫困不仅是一个国内问题,亦是一个国际问题。因此贫困问题是国内国际经济学家和社会学家共同关注的主题。
由于各国的社会、历史、经济和自然等整体条件、发展经济的道路及所处的发展的阶段不同,其贫困之原因、贫困之程度、贫困之表征及划分贫困的标准也不尽相同。中国的贫困首先是农村贫困,绝大部分贫困人口集中在农村,且主要分布在"老、少、边、山、穷"地区;而经济发达国家的贫困主要是城市贫困。因此,各国消除贫困之策略和措施也不尽相同。
然而,无论是农村贫困,还是城市贫困,均不能排斥贫困含义中基本确定的内容。这就是说,各国消除贫困的策略和措施中,又蕴含着某些共同的要素及载体。这为世界各国共同学习和借鉴有效的扶贫模式奠定了基础。
当然,任何扶贫模式本身是不会自动减缓和消除贫困的。可是,优秀人士及组织,借助较佳期扶贫模式机制,应用适宜的操作原理和方法,被赋予足够的资金物质保证,定能逐渐减缓和消除贫困。
中国是一个大国,由于社会、历史和经济及其不平衡发展等原因,部分地区一直处于贫困状况之中,且存在相当数量的贫困人口,而且半数以上贫困人口是农村妇女和儿童。1978年中国有贫困人口2.5亿人,其中妇女和儿子为138亿人,占55.2%;1985年时贫困人口为1.25亿人(按人均纯收入206元的贫困标准计),其中妇女和儿童为0.75亿人,占60%;1992年农民人均纯收入低于300元的人口有6286万人,其中妇女和儿童3600万人,占58%;1994年底农民人均纯收入低于国务院400元贫困线的人口有800万人,其中妇女和儿童不仅占多数,而且所占比重总体略有上升。为了帮助贫困人口,尤其是贫困妇女摆脱贫困,为改善她们的生存权力,中国政府一直在作艰苦的努力,且给海内外人士留下深刻的印象。从80年代中期起,中国政府就开始进行有计划有组织的大规模扶贫工作。经过十多年的努力,贫困人口从1985年的1.25亿人减少到1995年的6500万人,每年平均减少600万人。当然,这一绩效与农村经济体制改革带来的经济和农民收入的快速增长有着直接的系。
本文试图对中国1979年以来实施的信贷扶贫政策及其实践进行评述。旨在为探索和实践适宜的新扶贫思路和方法奠定基础。
二、中国信贷扶贫政策的阶段性特征及其主要形式
自1979年以来,甚至在过去几十年里,中国政府对其穷人的帮助就一直没有停止过,且扶贫政策的变化呈现出明显的阶段性特征。
1.1979~1985年时期:以单纯的生活救济和财政补贴为主要特征
中国的贫困地区不仅是其原材料、能源、交通等基础产业的主要公布地带,且是少数民族聚居地区。历史上广大少数民族不被统治阶级所重视,相反,深受压迫和歧视。新中国成立以来,政府十分关心少数民族地区的经济发展,且十分同情少数民族及其穷人所受的遭遇,在这种背景和条件下,政府帮助穷人的政策及措施主要是"钱--粮--棉"式的援助。表现出单纯的生活救济和财政补贴之特征。
据《人民日报》报道(1987年11月8日),从1980~1985年,中国用于贫困地区的财政拨款总额达400亿元。"二五"时期,中央用于内蒙、新疆、贵州、广西、云南和宁夏6个省区的财政补贴仅为1.62亿元,可"六五"时期中央补贴猛增到284.28亿元;西藏自治区31年间,工农业总产值增加了4倍,中央财政补贴却增加了65倍,工农业总产值以年均5.45%的速度递增,中央财政补贴却以14.97%的速度递增。
2.1986~1995年时期:以区域经济开发为主要特征
在中国,扶贫作为一项全国性政策的提出则是80年代初的事。它与以往做法的根本区别在于对穷人的帮助不单纯实行生活救济,而是与区域经济发展联系起来,通过发展生产、扩大就业和增加收入,管理体制上也相应地改扶贫资金的财政拨款救济为主为银行贷款扶贫为主;改资金的分配、平均使用为适当集中重点作用;改单纯的政府扶贫为政府与各有关部门、各行各业、社会各界共同扶贫;改资金、物资的单项投入资金、物资、技术人才、信息的综合投入。为此,建立专门的扶贫机构,建立专项基金用于贫困地区经济开发;此外,各省建立有用于省定贫困县的专项基金;并且从1995年开始以工贷赈,以期有效地改善贫困人口的特别集中地区的基础设施,其中主要是交通和水利。在资源条件许可的地方,加强资源的合理开发和利用,以期代替原来的单纯救济式的扶贫措施,实现区域经济增长;在缺乏基本生存条件的地区实行异地开发的扶贫形式;在资源严重匮乏的贫困地区,则实行人口迁移和劳务输出扶贫策略。此外,还采取一些其他扶贫形式,如中央、地方部门及其干部包贫困县或贫困人口帮助脱贫。各部门投入到贫困县的资金每年约有30亿元。
1994年,中国政府又制定了著名的《八七扶贫攻坚计划》,其目标是"一是到本世纪末,使绝大多数贫困户的年均纯收入按1990年不变价格不算达到500元以上,并形成稳定解决温饱、减少返贫的基础条件,二是加强基础设施建设,基本解决人畜饮水困难,使绝大多数贫困乡和有农贸市场、有商品基本的地方通路、通电;三是改变文化、教育卫生的落后状态 ,基本普及初等教育,积极扫除青壮年文盲,大力发展职业教育和技术教育,防止和减少地方病,把人口自然增长率控制在国家规定的范围?quot;。由此可以看出"中国政府实选择是以促进贫困人口集成电路区域自我发展能力的提高和推动区域经济发展来实现稳定减缓和消除贫困的扶贫战略",且这一政策表一出明显的区域性扶贫特征。
三、中国信贷扶贫政策及其实践评述
1986年以前的以单纯生活救济为主要特征的扶贫政策之根本缺陷在于忽视穷人自身的主动性和创造性,以及摆脱贫困是多种要紧及有效措施综合作用的结果之事实。因此,"钱、粮、棉"式的无偿救济扶贫并不能真正使穷人摆脱贫困,相反,使部分穷人陷入越扶截止分的恶性循环之中,穷人自尊心和自信心受到某种程度的伤害,有些人甚至丧失了"中国人民勤劳勇敢"的这一闻名中外的美德和性格,而形成一种"等、靠、要"的惰性,靠他人的施舍度日,也就是说,无偿的生活救济和财政补贴的扶贫,其效果是不尽人意的:山河未改,贫困依旧。其表层原因是政府投入贫困地区的大量资金和物资并未有效地用于发展生产,更未使广大真正的贫困户获得益,而大多数则是用于维持被援助地区的表面繁华。
事实表明,具有明显的区域性扶贫特征的中国扶贫政策的贯彻实施,对于贫困地区的基础设施建设,加速地区的经济发展,特别是各级政府财政收入的增长均起到不可低估的作用。扶贫开发资金的注入是特困县经济增长的主要推动力,对贫困的缓解起了决定性的作用,扶贫开发对特困县城济增长的贡献,突出反映在扶贫开发资金是这些贫困或特困县开发建设资金的主要来源。据国务院扶贫开发办公室对贵州省8个特困县的调查结果表明,晴隆和贞丰两县1990年共获各地开发资金总额为5290万元,其中,国家直接拨款资金2980.7万元,占开发资金总额的56.3%,地方资金和国外援助资金为2309.3万元,占43.7%。国家下拨资金中,扶贫开发资金又占90%以上,扶贫资金投入的多少,直接决定了各县经济开发和缓解贫困的进度。然而,事实的另一方面又表现为,现行扶贫政策方式所扶贫的主要对象是贫困地区面貌而非贫困地区的贫困人口,或者说,国家一行扶贫工作的直接受益者不是贫困地区的贫困人口,而是贫困地区的各级政府。中央和省级政府按照"公平原则"把扶贫资金分配给各个贫困县,而贫困县又按照"利润原则"使用和分配扶贫资金。这种扶贫方式对于贫困地区贫困人口的生活状况的根本改善收效甚微。而且,这种区域性扶贫开发策略在具体实践中表现出明显的矛盾特征。
(1)扶贫贷款资金主要用在项目开发上。尽管要求项目开发要抓住有助于尽快解决群众温饱的开发项目,重要是抓种植业、养殖业和以种养为原料的加工业。可是,实践中,主要由于还款和经济效益的问题的原因,项目开发重点及其扶贫资金主要投向于工业。"60%的资金用于工业项目,个别地区这一比重可能达到70%、80%"。如1990年,国家下拨给贵州省望谟、罗甸、普安、织金、丹寨和册亨6个县的各项扶贫开发资金总额达到2980万元,其中,贷款有2757万元;占92.5%,而用于农业和基础设施建设的投入不到8%。再如,陕西丹凤县每年需要向国家申请扶贫资金6289.2万元,而仅工业一项就占用4933.万元,约占78.5%。"不少研究表明,在贫困地区,工业发展速度与贫困人口减少速度呈负相关关系……,工业发展速度与政府财政增长速度之间很强的正相关性反映出发燕尾服工业的最大受益者是地方政府,而不是贫困人口。”
(2)区域性开发扶贫在实践中,主要集中在贫困县或贫困县的基础设施和开发条件较好的地区。这些地区主要分布在分路沿线、乡镇所在地,以及水源较好,有灌溉条件,适宜发展所谓县支柱工业的地方。而没解决温饱产、交通不便、社会经济技术文化整体条件差的贫困地区很少或没有安排扶贫开发项目。这是非常现实的矛盾,产业开发投资,要求具有良好的投资环境和条件,而计划规定的扶贫目标即主要是社会经济技术整体条件差的贫困地区,从而势必形成目前"扶富不扶贫"的局面。从"八五"计划实施以来,"扶贫贴息贷款作为扶贫资金的主要形式在使用方法上出现了新的动向。减少了对贫困户直扫贷款的数量,增加了经济实体或能人办的企业贷款数量,然后通过他们再带动贫困农户发展经济……。在实行这项贷款政府过程中,有一些起成功的实例"。但是,过多的则是出现严重偏离即定扶贫目标的问题。主要表现在真正贫困户,由于贫困难以享受到此类扶贫贷款建立的工业项目所产生的经济效益。贫困农户及其子女仍然难以获得就业机会。因此,用此类扶贫贷款所建立的工业之最大受益者却是能人或非贫困农户。
(3)扶贫资金投入慢,不能全部到位,以及利效果差。据有关部门统计,在区域性扶贫开发方式下,相当比例的扶贫资金并未用到既定的贫困县,而是通过其他形式,如银行拆借、投资等形式流失到非贫困地区及其沿海发达地区。而真正到达既定地区的扶贫资金,其使用效益又不高,且大部分成为了呆滞资金“八五"期间,贵州省每年1亿元的扶贫资金有约2000万元左右投放不出去。到1990年,国家共投入贵州的专项贴息款5.89亿元,但实际是累计投放只达到4.94亿元,其中还有9000万元属收回再贷部分,也就是说,到"七五"期末,贵州省全省有近1个亿的专项贴息贷款没有使用出去。1991年,全省由农业银行发放的扶贫专项贷款共计1.57亿元,直到10月底止,只发放出6300万元,还有9400万元没有发放出去,而国家既定下拨给贵州省的近1亿地专项贴息贷款当年2月份就已到位省农业银行。其他扶贫资金与存在类似的问题。如人民银行1991年发放给"老少边穷"地区的3700万元贷款。到10月底,只发1300万元,仅占35%。
(4)扶贫资金贷款回收率低。区域性扶贫开发实践表明,扶贫资金贷款回收率普遍较低。有人调查测算,国家扶贫贴息贷款的正常还贷率1980~1989年为14.3%,1990年为38.03%,1991年为;45.43%,1992年为41.3%,其中,乡镇企业、县办企业的扶贫贷款的还款率最低。约占33%,农业次之,46.7%,农户贷款还款率最好,约为72%。
(5)贫困农户难以获得贷款。随着金融机构企业化改革的推进,其贷款投向趋于利润最大化。而农户急需的贷款资金,由于风险大而比较效益低下则难以获得。尤其是贫困或特困农户,由于贫困没有资产可以抵押,也没有人愿为他们担保。加之其他的人为因素,更难获得贷款。全国平均而言,每年能获得贷款的农户不到35%,获得贷款的贫困户则更少。中国农业银行1990年在12个省市就1万多农户的抽样调查显示,1000元以下和1000地以上两个收入组年获得贷款分别为280元和458元,又据1996年7月30日《人民日报》刊载波陕西省子洲县农调队反映的情况是干部贷款容易,而农民贷款较难,该县农业银行的一个基层营业所,1991~1993年所发放的扶贫贴息贷款中,约80%以上的贷款者为县、乡、村级干部其亲朋好友;其次,富者贷款容易3,贫困者贷款难。当地群众感叹地说“要贷扶贫款,难于上青天"。问其原因是奉承们愤慨地说,现在你在想贷点扶贫款,首先要送得起一份厚礼给发贷人,其次要有相庆的存款或是有价债券作为抵押担保。我们可以试想,对于还款摆脱的贫困的农户和集体来说谎,具备上述贷款条件是相当困难的。
由上可见,中国现行的区域性扶贫方式是必要的、不可缺少的。然而如果不调整我们的某些扶贫思路或寻求新的扶贫方式作必要补充,解决贫困农户 获得贷难的现实问题。那么,"八七"扶贫计划中规定的到2000年消除农村绝对贫困人口的希望便有可能会落空。
四、中国信贷扶贫政策及其实践的基本缺陷
1.地方政府及其扶贫办公室很大程度上偏离既定的扶贫宗旨和目标
中央政府之区域扶贫开发政策的出台,原想借助最易监督和管理的下属地方政府及其扶贫办公室实现其扶贫的目的。然而,事与愿违。随着地方政府及机构和财政体制的改革,地方政府机构之权力随之增大。这就势必增大中央对地方政府的监控难度,甚至出现局部"失控";同时,不可避免地出现地方政府行为偏离中央既定的扶贫宗旨和目标的问题。事实上,地方政府的发展目标是多元化的,且增加地方财政收入及其促进其区域经济的快速增长则是其主体发展目标;而帮助穷人摆脱贫困仅是地方政?quot;群体"目标中的主要目标之一。也就是说,当地方政府可能会牺牲扶贫目标以此最大限度地实现自身的主体目标。在某些地方,"扶贫"仅是其政府的辅助性目标和任务。有人甚至把扶贫目标与其政府的主体经济发展目标直接对立起来,对前者予以排斥和干预。因此,如何使贫困区域的政府机构把扶贫目标当作自身主体发展目标,则是制定适宜的扶贫战略不能回避也无法回避的重要问题。
再说扶贫的具体操作和管理机构--扶贫办公室(或开发办)。在实践中,这种机构是隶相应的政府机构,没有相对独立的自我生存和发展权力。它们的思想和行为受制于相应政府机构的影响和牵引。扶贫办公室的主体目标本是帮助穷人。使他们摆脱贫困。可是,在实践中,当这一扶贫目标与当地政府的主体目标发生抵触时,扶贫办公室势必会牺牲自身目标以确保当地政府目标的实现
。因此,如何使扶贫机构实现相对的自我生存和发展,使之更有能力更有条件向更多的贫困户持续提供较好的信贷及综合服务,则是探索适宜的新扶贫方式应考虑的重要问题。
2.缺乏适宜穷人的特殊金融信贷制度
在中国信贷扶贫政策实践中,其信贷制度本身的设计就存在根本的缺陷,或者说是不利于穷人贷款的。
(1)没有适宜穷人的贷款条件。在信贷扶贫实践中,其贷款制度规定资产抵押和资金担保是获得信贷扶贫资金的先决必要条件。这一条件无疑是指导真正的穷人排斥在扶贫信贷资金的贷款行列之外。众所周知,穷人因为贫困是没有资产进行抵押的,又因为贫困,无人愿为其担保。向穷人要抵押和担保,不是等于要"公鸡下蛋"吗?这不正好为非贫困者获得扶贫贷款创造一条捷径吗?使富有更加富有--锦上添花?贫困者更加贫困--雪上加霜?所以,中国扶贫贷款实践中出现贷富不贷贫的问题是不足为奇的。事实上,需要抵押和担保才能获得扶贫贷款的制度原则规定是与帮助穷人的目的及其宗旨相悖。
(2)贷额度大,还款期限长,在中国信贷扶贫实践中,其贷款额度一般比较大,党政军款期限为一年。这一贷款原则无疑明确扶贫信贷资金的扶持对象主要是经济实体或能人及其非贫困农户。因为穷人无力经营管理或偿还大额贷款资金。即使真正的穷人能够获得此类的扶贫贷款(大额,期还款期限较长),也势必造成不慎重的贫困者更加贫困。尤其是真正的贫困者难以偿还贷款。事实无可争辩地表明,对于穷人来说,分期还款比一次性还款更容易。分期还款制不仅减少了贷款风险,更重要的是,可以减轻穷人还款压力,能够及时了解穷人在经营贷款资金所遇到的问题和困难,有助于穷人增加资产、积累资金、扩大再生产,为彻底摆脱贫困奠定基础。相反,一次性还款制只能解决穷人暂时的"吃穿住行"问题。无助于穷人积累资金、增加财富及其从事规模生产和经营。事实将会证明,在缺乏基本生存条件的村庄,穷人难以做到短期还款,更难做到一次性还款,或者说穷人如果分期还款都难以做到,就更难做到一次性偿还贷款。要理解这一点。必须严格区分"扶贫"与"救济"两个不同的概念。我们要把还款率很低或无法偿还的贷款仍视为救济而非是扶贫。
(3)贫困农户 未能有效组织起来。在中国现行扶贫政策下,尚未有把贷款贫困农户 有机组织起来的有效组织形式。贷款贫困农户仍是如同"一盘散沙",是独立的个体,缺乏组织的凝聚力和向心力。从而也就没有提高贷款贫困户知识、能力和素质场所。同时也就没有开展较大规模社会经济集体活动的基础。
(4)穷人缺乏根本摆脱贫困的物质保证。在现行扶贫内蒙古自治区实践中,是不持续提供扶贫贷款资金的,也不重视贷款贫困户自身的储蓄。这就势必使穷人丧失根本摆脱贫困的物质基础。这也是扶贫实践中反贫率高的真正原因。众所共知,最终摆脱贫困并非一次性扶持即可解决,这是一个不断"注入资金--投入--创收"的持续过程。穷人加强自身实力使其走向相对独立发展的根本保证,亦是穷人从事集体社会经注活动及其最终摆脱贫困的物质基础条件。
(5)缺乏严密的监督和管理,在现行的扶贫贷款实践中,贷款往往是放给借款人就算完结。不重视放款后借款人资金利用情况及其项目经营情况的追踪调查、分析和评估,尚未对贷款资金利用的全过程进行严密的监督和管理。从而使贷款贫困农户 失去了稳定创收、发展及其按期还款的根本保证。由于缺乏严密的管理和监督,贷款农户未能有效利用贷款资金,未能创收,还款出现问题的事例,在以往贷款实践中屡见不鲜。例如,有些贫困农户为了防止贷款资金的滥用,又无人对他们贷款资金的利用进行指导和监督,只好把贷款资金"原封不动"存放在自家的隐密处。待还款时将其取出用款还款。
3.忽视市场机构在扶贫实践中的作用
在中国现行扶贫战略中,很少考虑市场机制在扶贫实践中的重要作用。突出表现在:首行,扶贫资金的浪费和不合理使用,"扶贫企业"即用扶贫贷款建立的县乡镇企业出现大面积亏损的局面。这主要是由于在企业经营实践中,急于求成,短期化行为严重,投资可行性分析不足,资源形不成规模。技术跟不上,管理水平差,领导素质低,产品质量不过关及其缺乏销路等原因造成的。陕西丹凤县用扶贫贷款创办的22家县乡工业企业,1994年1~9月,亏损差额高达534.8万元。其中11家企业亏损,其中10家略有盈利,盈利相抵。净亏488万元。该县葡萄酒厂,已负债6000多万元(其中5000万元是银行贷款),1993年亏损420万元,1994年计划亏损200万元,可是1~10月份就亏损482.45万元。给该县造成极大的财政负担。其次,扶贫贷款资金项目并未按照"市场企业经营原则"进行设计和规划,扶贫项目的经营支出大于其收入的事例,在贫困地区比比皆是。忽视市场机制在扶贫实践中的有效调节作用,也正是贷款资金实力雄厚的金融信贷组织不能完全有效地参与扶贫实践的一个主要原因。
五、对中国信贷扶贫政策调整和改进的建议
由上可知,建立什么样的扶贫组织、采取什么样的扶贫方式和管理方法实现 "八七"计划所规定的扶贫目标问题,这是扶贫理论研究工作者面临的重要研究主题。由于社会、经济等原因,不同地区,甚至相同地区的不同乡村的贫困程度和贫困原因是不尽相同的,加之贫困总是的复杂性。因此。任何一种单一的扶贫模式均不可能使一国的贫困状况根本改变,以及彻底消除贫困人口。在中国,尚未摆脱贫困的6500万贫困人口,其贫困程度较深,主要居住在"老、少、边、山、穷、库区及其地方病多发区。"脱贫难度较大。对于这些贫困人口,如果没有特殊性的扶贫政策和措施。依旧仅靠一般的区域性开发扶贫政策,是难以使其根本摆脱贫困的。因此,扶贫还须完善瞄准穷人群体并使扶贫贷款资金和效益真正落实到穷人头上的直接扶贫到哀悼的有效措施。然而,人所共知,农业、水利、通讯和交通等基础设施的建设和条件的改善,是区域整体经济发展及其贫困人口规模脱贫的根本基础和条件;加之,直接扶贫到户的扶贫政策和措施主要对有发展能力而无发展机会的穷人最有效,而相对排除发展能力的贫困户,而在现行的6500万贫困人口中,有相当部分人口属于"老弱病残"的特困户即民政部门救济对象。对于这些特困户的脱贫,显然是单纯的直接扶贫到户的小额信贷扶贫措施所不能及的。所以,如何调整宏观的扶贫思路和方法,把区域扶贫开发政策与直执着扶贫到户的政策有机地结合起来,以及制定什么样的扶贫措施,是否行之有效的问题,则是探索和研究中国适宜的信贷扶贫战略及措施的基本指导思想及其思维框架,为此,我们提出以下建议:
1.重新认识扶贫现实中两个相关的重要问题
(1)穷人是否值得信贷的依赖的问题。人们通常认为,穷人是不能增加收入的。因为。穷人没有创造性收入的特殊劳动技能,仅有体力劳动可以提供给社会市场。穷人要能增加收入,首先需要通过培训获得新工种的技能。穷人不经过这种培训。就如同一块泥土,他们得不到社会的承认,其劳动力市场十分低下。然而,若要对穷人进行培训。要求政府做大量的努力工作,这显然又是不现实的。因此,穷人只能无职业和无收入,依然贫困。
然而,GB信贷扶贫模式创始人穆罕默德·尤诺斯(Muhammad Yunus)博士认为,以上看法是严肃的,且比较重要,但却是错误的,而且是常识性的错误。他指出,如果穷人完全没有创收 能力,那么穷人就根本不能生存了。
尤诺斯进一步认为,穷人不仅靠自身的技能和艰苦的劳动生存,而且有些穷人靠自身的技能和艰苦的劳动获得丰富的资产及财富。国民收入中的较大部分都是穷人创造的。当然,穷人无力保证拥有自己的所生产的全部,并且不能为和平的目的充分发挥自己的所有技术,只能根据资本拥有量来使自己的技能。因此,穷人只要能够获得独立应用自身能力所需的资本,朝着充分发挥自身生产能力的方向发展,就可能保证自己的资产和收入的持续增加。由于资产的增加,资本金就会更加雄厚和增值,从而较大限度利用技能而增加更多铁收入。所以说,穷人是值得信贷的!
穷人因为贫困而难以获得其他种类的贷款,因此,会额外珍惜来这不易的获贷机会。因而显得更守信贷纪律。GB20年的实践经验充分证明这一点。更重要的是乡村银行的经验向世人证明了穷人是值得信贷和可以信赖的。
(2)穷人贷款的利息率问题,穷人扶贫贷款利息率问题是扶贫实践最敏感、最重要,且争议低息。且认为扶贫贷款高息的思想和做法是与帮助穷人摆脱贫困的目标和宗旨相悖的。可是,中外扶贫实践表明,低利率正是阻碍穷人获得扶贫贷款的一种主要因素,"世界上许多地方,真正阻碍穷人从为他们服务的各类贷款项目中获得代码的正是这种贷款的低利息率。这类扶贫贷款常常被非贫困人口凭自身的较强大的政治背景和势力所占有--直到金融机构面临损失及其崩溃时才会被迫放弃这种不现实的利息率。因此,对穷人实行市场利率则是让其能够获得为他们服务的扶贫贷款以增加收入的一种办法”。(参见《尤诺斯教授对中国河北易县GB模式的考察》)要认识和理解上述看法的前提和基础即是真正认识扶贫方式为什么要从单纯生活救济转向有偿贷款的关键内涵所在。此外,应充分认识到,扶贫贷款实行市场利率是专为穷人提供信贷服务的操作机构,能够持续向穷人提供贷款的根本物质保证(详见徐鲜梅《小额信贷扶贫项目的利率问题探讨》),同时,是信贷金融机构完全地、有效地参与扶贫战略实施的重要前提条件。
2.适当调整县级扶贫办在扶贫实践中的作用
在以往扶贫资金的使用和管理上,县级扶贫办主要是负责安排扶贫项目,而银行负责安排资金的使用。如果我们将上述资金使用政策作一适当的调整,即银行把扶贫贷款资金直接贷给县扶贫办,扶贫办再接有偿的原则把资金贷款给贫困农户 ,也就是扶贫办直接参与银行的扶贫贷款信贷业务活动,以上政策调整,加上两个先决条件(一是县扶贫办拥有较优的领导班子及其适宜原贷款制度;二是建立健全有效的操作监督和管理机制。),一定能在扶贫实践中发挥积极的作用:①充分调动扶贫办的积极性,增强其责任感,从而确保贷款受益贫困农户经营项目的创收和还款;②使扶贫办拥有自我生存和发展的权力及其持续提供贷款的能力,从而确保扶贫的宗旨和目标的实现;③增强和扩展直接扶贫到户的力度和成效,促使直接扶贫到户的单纯非政府行为也同时转化成政府的扶贫行为。
3.建立健全适宜穷的特殊信贷制度
在规范经济学中,信贷被视为是无害的作用的因素,即信贷仅是金融、贸易和工业等效易活动中的润滑剂或为业务活动顺利服务的要素工具,信贷的作用被视为是一种辅助性的。可是,实践证明,信贷乃是有较强的社会经济功能的要素,是一种有力的经济武器。通过正确的信贷政策和适宜的信贷组织,可能会改变社会原有的既定格局。为特定的人信贷即是控制资产提供一种新工具。一个人越能获得贷款。他的能力就会越台。可以预料,明天将具有社会、政治和经济地位的人,自然是今天最能获得贷款的人,反之亦然。建立适宜穷人的信贷贷款制度日趋重要。
孟加拉乡村银行(Grameen Bark,简称GB)信贷扶贫模式是实践已证明的,且国内外有关组织及人士公认的目前世界上最大的最成功的直接扶贫到户的贷款制度。GB的贷款目标仅指向农村贫困人口,尤其是最为贫困的妇女,旨在能使千千万万贫困农户及其穷人妇女直接获得持续稳定的生产性经营贷款,促使他们走上自我生存和发的道路,同时使为贫困农户服务的信贷机构不靠外部物质力量的弥补即可生存发展。因此我们认为,将GB模式引入中国扶贫领域实践,可能至少可以有弥补现行扶贫贷款制度之不足的作用,同时有助于建立适宜穷人的信贷贷款制度。
4.进一步做好中国现行小额信贷扶贫项目的试验和评估工作为了帮助本国穷人,尤其是农村贫困妇女,世界各国纷纷出现以孟加拉GB模式为主体的专为穷人提供信贷服务的小额信贷项目活动。为了检验这种小额信贷在中国是否具有可行性,中国也出现许多小额信贷扶贫项目活动。其中,规模最大、试验最早的要算是中国社会科学院农村发展研究所所组建的扶贫经济合作社(Fund
The Poor Cooperatire,简称FPC)。这些小额信贷扶贫项目的组建和试验无疑对中国扶贫实践起到积极的推动作用,但经过实践和调查表明,中国小额信贷扶贫项目需要加强下面几方面的工作:
(1)统一思想和目标,实现既定的目标。中国小额信贷扶贫的项目应是认真组建和试验项目,尽快获得中内及有关部门的理解和认可,促进直接扶贫到户的扶贫方式在中国的规模实施和推广。
(2)把小额信贷扶贫项目的实施规模扩展到"老、少、边、山、穷"地区。人所共知,中国的贫困人口主要分布在"老、少、边、山、穷"地区。然而,由于考虑到实际与策略的问题,中国的小额信贷项目却始于相对并不十分贫困的内地(如河北易县、河南虞城和南召),而非最为贫困的少数民族聚居的边远山区。但是要全面检验直接扶贫到户的小额信贷扶贫方式在中国是否可行,能否获得最后成功以及得到国内外的普遍承认和支持,这必须把这种方式规模引入中国最贫困的地区,进行科学试验,有计划、有组织地逐步推广。因此,中国小额信贷项目的设计者及其组织应十分重视这种扶贫方式在中国少数民族边远贫困山区的组建试验和推广。
(3)做好小额信贷项目活动之社会经济效益的分析和评估工作。
(4)建立健全的小额信贷项目的监督和管理机制。
(5)适当集中研究力量,写出有深度且有说明力的项目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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